律師出庭發言三個技巧
2021-09-09 10:32: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劉宏偉
律師通過在法庭上參與庭審和發表代理意見(辯護)展示的是律師的實務水平。在法庭上發言考量著律師對案件備訴、訴訟(卷宗)的高度準備工作的細致,以及在法庭上能否通過“口語表達”,來促成最佳的訴訟權利實現問題。
筆者代理了4680余件訴訟和其他類型案件,在法庭上的發言有著豐富的實務經驗;而也研判出部分律師在法庭上不遵守法庭秩序:鬧庭、隨意發言、打斷法官主持;發言如長江之水滔滔不絕長篇大論無休無止,或抓不住爭執焦點而不在本訴的“頻道上”,使得該勝訴的案件也敗訴等,這些都是法庭上“發言的敗筆”,律師如何在法庭上發言,筆者提出三個技巧:
一是在法庭上發言要慎言。
律師的發言通過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來落實,首先做到的是慎言,為什么要慎言?因為在法庭上發言不是吵架,是要遵守法庭秩序的,無論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的發言,公訴人還是辯護人的發言都要在法官的主持下來進行,絕不能隨意插話、打斷正在進行的訴訟對方發言甚至離開審判區鬧庭、尋釁滋事,這是法庭上的大忌也為訴訟秩序不允許。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庭上少說話,說話要切中要害多余的一律不說,以免言多語失。更不準錄音錄像攝影,不可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不得發言、提問,不準鼓掌、噪音或其他語言不文明的干擾司法的行為。
在一起山東成武李某涉嫌合同詐騙的二審法庭辯論階段,控方發言長篇大論,筆者從始至終沉著冷靜,慎言對待:本案由于李某與戴某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由于戴某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用代持股份的方式償還尾款,且戴某已經死亡,因此警方“立案入口”錯誤,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不予追訴,因此本案沒有破案。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采信了筆者的意見:撤銷原審判決發還重審。
二是在法庭上發言打動的是法官。
很多律師不明此理,認為在法庭上通過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說服的是訴訟對方,這大錯特錯。因此在法庭上要通過圍繞爭執焦點的最概括的語言甚至“三言兩語”打動法官。筆者在2008年6月參加的一起物業訴開發商關于“采光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在法庭調查階段作為被告方的開發商滔滔不絕長篇大論,主審法官是“抽刀斷水”進行打斷,表明被告方沒有抓住爭執焦點?而筆者寥寥數語就贏得了法官的支持:圍繞本案的爭執焦點,本代理人發表一組數據求證開發商違反了建設部規定的居民住宅樓間距在午間日照已經低于1.5小時的現場勘查報告和鑒定結論,因此我方有充分的抗辯權。筆者僅用幾十個字的單組舉證,主審法官當庭采信該組證據,毫無疑問案件以勝訴告終。
三是在法庭上永遠不要亢奮和激動。
有部分律師進入法庭上就是“激情萬丈豪情滿懷”,這是出庭情緒上的大忌,在法庭上一定要沉著冷靜在法官的主持下從容對待靜觀其變,尤其是不能有法庭上發言冒失、急躁、控制不住情緒和事無巨細以及和對方辯論的毛病。要記住律師在法庭上無論從事實辯、證據辯還是法律辯都是爭取法官對證據己方的采信。因此筆者做律師20年以來有著極高的勝訴率就是深諳此道。
在筆者代理的一起貴州銅仁某市民訴政府的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被告向法庭提示要求我方舉證,主審法官要求我方(原告)當庭舉證或給7天的舉證期,如果舉證不能承擔敗訴風險,筆者當庭指出: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行政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舉證,原告只負責“誰主張誰負責”的己方事實證據。主審法官當庭采信了我方的關于證據配置的意見。
我的20年的出庭經驗表明:出庭律師一定要具備簡練簡練再簡練和抽絲剝繭的語言概括力;在法庭上圍繞爭執焦點的語言表達針對性和準確性;在法庭上沉默冷靜遵守法庭秩序的行為掌控力,做到既節約司法開庭時間成本,又確保當事人訴權性價比的最大化。
(作者系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主任)